材料价差5%的调整规定(定额材料价差调整)
问题
材料价差5%的调整规定(定额材料价差调整)
1. 材料价差主要是指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材料合同单价与实际施工采购单价的变动。 施工过程中不同时期材料价格不同,存在波动。 材料过高部分或过低部分必须按实际金额结算。 一般情况下,超出部分按合同规定退还,不足部分按合同规定补偿。 因此,必须扣除 5% 的材料差异。 材料开发承包商双方可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合理分担风险,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2. 为什么重大调整时调整税率系数需要加1(只需要税)? 不加1,计算的金额仅为调整价差的税额,加1计算调整金额。 税率是按照投标时的税率(35)还是现在的税率(41)? 原因:税率以现行合同为准,一般规定风险范围为3%或5%。 调整。 ±5%为中标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 价差不调整的范围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计算。 该合同的风险系数为5%。 也就是说,材料价格涨跌幅在5%以内的,不予调整。
3. 如果材料增加超过5%,结算调整将根据图像进度进行计算。 施工期间材料价差变动超过5%的,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 4、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调整金额是否合理并达成协议。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寻求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和调解。 5、协商达成协议后,及时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调整金额和生效时间。
4. 同时,工程造价差异调整是指原批准设计因设备、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变化,从概算、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结算期)的调整。 )。 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和签订的承包协议价、合同价,以及承包商按照规定在工程造价允许调整范围内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在价格中约定 可调材料及工程设备的变化范围。 没有协议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按规定变动超过5%、施工班次单价变动超过10%的,超出部分调整价格。 调整金额必须包含在结算金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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