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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8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8(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4月18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收费标准》旨在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收费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主要内容包括:
1. 适用范围
《收费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2. 收费原则
《收费标准》坚持以下收费原则:
有偿服务,合理收费
优质优价,优质服务
适度竞争,规范市场
依法管理,保障权益
3. 收费方式
《收费标准》规定了以下两种收费方式:
定额收费: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费率收取费用。
协商收费:由发包方和承包方自行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4.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对不同的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和服务内容制定了详细的收费标准。 其中,定额收费标准按以下要素确定:
工程性质: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等
工程规模:投资额、建筑面积、长度等
工程复杂程度:地质条件、技术难度、环境影响等
5. 监督管理
《收费标准》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收费的监督管理职责。 具体包括:
制定和发布收费政策和标准
监督和检查收费行为
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 附则
《收费标准》还对收费争议的解决、违规收费的处罚等事项做出了规定。
意义
《收费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收费行为,保障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了收费依据,也为发包方选择勘察设计服务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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