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修管理条例全文
问题
室内装修管理条例全文
家庭装修主要法律是《建筑法》,主要法规是《家庭装修、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家庭装修、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家庭室内装修、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2月26第53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起施行
法律链接:《家庭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家庭室内装饰管理,保证装饰工程质量、安全,保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参加家庭装修、室内装修活动时,家庭室内装修、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室内装修、装修,是指房屋建设竣工后;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方)即可开展房屋内部装修施工活动
第三条:房屋装修、室内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工程按强制性建设标准实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下列行为严禁在活动场所的室内装修活动中进行:住房: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改变建筑物的主体和主要承重结构的;
(2)室或者卫生间、厨房不需要防水的阳台;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墙;
(4)了住宅原有的节能功能,降低了节能效果;
(5)对建筑结构和使用的其他影响安全行为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建筑物的结构结构,包括屋顶、楼板梁柱、连接承重墙的节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其直接连接的结构。自重和这种外力系统地传递到基础的主要结构件及其连接点,包括承重墙、柱、柱、框、柱、楼板、梁、屋架、缆车等
第六条装修人员对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架设建筑结构;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开门等非承重外墙上的窗户、窗户;
(三)拆除供热管道及设备的修复;
(四)燃气管道及设备的拆除、改造
第(二)项所列行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批准;(三)第(四)项行为必须经供热系统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须经管理机关批准。燃气管理单位

法律分析:对于住宅室内装修,业主或者居住人未经登记擅自进行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的,由本市物业管理部门按照《室内装修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修办法和装修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修,并对住宅室内装修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措施必须遵循此。
本办法所称住宅建筑室内装饰,是指住宅的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者)对住宅内部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随后该公寓通过了验收测试。
第五条住宅建筑室内设计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擅自对建筑主体部分进行改造的具有相应资质水平的,提出设计方案和支撑结构;
(2)将房间或阳台改造成浴室和厨房,无密封要求
(3)增加原有尺寸支撑墙上的门窗,拆除连接的阳台。砖墙和混凝土墙;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装置,降低节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中华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涉及变更建筑物主体或者配套的工程中进行装修的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如果发生任何损害,他有责任赔偿。凡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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